天津市和平区卫健系统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9名工作人员公告(第二批)

发布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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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位数量:   7

招聘人数:   9

学历要求:   本科及以上

报名结束

截止日期: 2024-01-20

工作地点:   天津

公告详情

为加强卫健人才队伍建设,满足和平区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及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是指2023届以及20212022年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视同为应届毕业生。

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相一致)。

二、招聘岗位

招聘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名。详见《2023年度天津市和平区卫健系统事业单位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及以上,报考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即:2024115。例如:“30周岁以下”是指1993115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专业参考教育部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及《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其中以辅修专业报考的,需同时取得报考岗位所需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6.2023年应届毕业生入职前须取得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及其他相关证书(具体要求详见招聘计划表)。资格复审环节需提供报考岗位所需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报到环节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如届时不能提供,则取消聘用资格。

7.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8.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所学内容要与专业需求相一致,且需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

9.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10.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符合天津市落户条件;外省市社会人员需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不得报考,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8.法律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办法

本次招聘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聘公告

本次招聘工作由和平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区人社局监督。招聘公告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北方人才网、和平政务网上发布。报考人员从20231219开始,通过下列网站查询: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http://www.tjtalents.com.cn/

北方人才网:http://www.tjrc.com.cn

和平政务网:http://www.tjhp.gov.cn/

如遇突发状况,笔试具体时间及笔试成绩发布时间等招聘事宜须另行调整的,将另行通知。请考生随时关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北方人才网、和平政务网发布的公告。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

(二)报名、资格审查和缴费

本次招聘报名、资格审查和缴费均在网上进行。

1.报名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http://www.tjtalents.com.cn

报名时间:202411516:00202412016:00结束;

审查时间:202411516:00202412116:00结束;

缴费时间:202411516:00202412216:00结束。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公告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期间,通过资格审查者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每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报考缴费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3,未达到该比例的,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报名岗位不能开考,且已经通过资格审查完成缴费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

改报时间为20241249:00-16:00结束。

2.资格审查相关规定

招聘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在报考人员报名后48小时之内给予答复,报考人员须及时关注资格审查情况,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网络报名、资格审查和缴费的技术支持及具体实施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3.缴费

笔试考务费:每人90元,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报名审查通过并缴费后,不能退费,请慎重报名。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务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审核确认后,在缴费期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办理地点:天津市人力资源评价服务中心(天津市西青区兴华一支路5301)。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在笔试、面试过程中,报考人员缺少任一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公共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专业科目分为《医学综合知识》、《综合知识(财会类)》主要测评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各岗位专业科目详见计划表。

笔试成绩=《职业能力测试》成绩×30%+《综合知识》成绩×70%。试卷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保留1位小数。

笔试缴费和笔试准考证下载时间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上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二代),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发布时间另行通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址查询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笔试缺考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进入面试的人选须本人(不得他人代办)到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礼堂(和平区烟台道80号)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具体资格复审时间将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上另行通知。

对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资格复审或本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以及在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由于上述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考生需通过资格审查取得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需提供如下材料:

1)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登记表(正反面打印,背面本人签字)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学历认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或登录学信网下载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研究生需同时携带本科材料)。2023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学校盖章)和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原件与复印件需于报到环节提供,如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

4)岗位要求相关工作经历的,需提供该段工作经历对应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该段工作经历相关证明材料及社保缴费明细;

5)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6)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资格复审时,以上材料的复印件请按顺序叠放,上交存档备查,不再退回。

3.面试

1)区卫生健康委资格复审合格后,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上网缴纳面试考务费,下载打印面试准考证。面试考务费每人45元,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确认,缴费后不能退费,逾期未缴费视作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复审合格且完成缴费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面试准考证。

面试缴费和面试准考证下载时间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上另行通知。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形式,主要考察综合分析、应急应变、组织协调、语言表达、专业素养等能力,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保留1位小数,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聘用。

报考人员应按照面试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二代),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面试。面试结束后当场确认成绩。

4.计分

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按照笔试中专业科目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等有关安排将于面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进行公布。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以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各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付,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随时关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北方人才网、和平政务网发布的公告。体检由专业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招聘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质疑的,可以在接到结果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复检费用均由应聘人员自理。

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因应聘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空缺,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按照笔试中专业科目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五)考察

考察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主要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未取得报考岗位要求的规培证、执业资格证、执业证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件的(具体要求详见招聘计划表),取消聘用资格。

考察结束后,据实填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察表》。对考察不合格、自愿放弃考察,或其他情形导致的岗位空缺,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按照笔试中专业科目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六)公示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考试、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再次核实各类相应岗位要求的证件,报区人社局备案后,统一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北方人才网、和平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七)报到和聘用

在公示期满后,应聘人员须按照通知统一办理报到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由于考生自愿放弃或其他情形导致的岗位空缺,招聘单位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按照笔试中专业科目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八)报批和备案

招聘单位进行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材料报区卫健委和区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入职手续,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履行聘用手续。

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一)2023年度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文件执行。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考试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四)咨询、监督电话

网站咨询电话:022-28013603022-28013570022-28014067

政策咨询电话:022-23195313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监督电话:022-27267680

六、其他问题

受聘人员纳入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及待遇按照国家、市、区规定的同等人员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31219

2023年度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第二批公开招聘作人员计划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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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ww.tjhp.gov.cn/zw/zfxxgk/fdzdgknr/zkly/202312/t20231219_6485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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